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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医学院实验动物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2014-05-23 15:53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动物实验的管理,保证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学院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的需求,根据国家、贵州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标准化饲养、繁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受到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由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提供。

第二条  贵阳中医学院区域内与动物实验有关的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应用等活动及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如国家、贵州省另有法律、法规的,应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动物使用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配,资源共享,有利于校园环境保护,有利于本院的科学研究和实验教学。

第四条  实验动物研究所和教务处负责管理,组织,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和依法审核实验室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使用实验动物的上级部门应当在各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应当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实验动物。

第六条  使用动物的实验室,必须按学年或学期提前提出动物使用计划,计划按教务处、研究生部“贵阳中医学院实验动物使用计划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事项,并交各系、部审核、签字、盖章,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备案,由实验动物研究所作统一安排。

第七条  实验室根据动物使用计划,办理实验动物领用手续,领取动物。

第八条  在进行动物实验时,严格操作规程,保障动物及实验人员的安全。遵循“3R原则”, 关爱实验动物、减少动物的痛苦,维护动物福利,在麻醉状态下进行动物创伤性实验。

第九条  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如发生动物逃逸,必须立即捕获。

第十条  实验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对实验场所、实验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处死动物,封闭包装统一交实验动物研究所作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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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中医药大学国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