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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医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2014-05-23 16:00  

   仪器设备是我院教学、科研及技术开发的物质基础,是完成教学任务、取得科研成果的重要保证。为规范设备维修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每年按设备投入总额和实际需要确定年度的维修资金,列入全年设备经费预算中,专款专用。

第二条  部门申请维修设备时,应先到业务设备科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简单维修经业务设备科负责人同意后,由部门自行组织;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经业务设备科长审批后,交业务设备科组织维修;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分管院长审批后,交业务设备科组织维修。不填写维修单不受理报销审批。

第三条  申请维修时,应先到业务设备科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一式两份),不填写维修申请表不受理报销审批。

第四条  对于维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按《贵阳中医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损坏、丢失赔偿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报废.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先按《贵阳中医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损坏丢失赔偿处理管理办法》处理后,方可按本管理办法申请维修。

第六条  仪器设备更换零配件或者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需要的零配附件,按与申请维修同样手续办理。新增加的附件必须到业务设备科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七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防止维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维修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财务制度者,除追回原款外,还要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应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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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中医药大学国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