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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医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2014-05-23 16:01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规范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丢失赔偿管理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备报废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报废:

1、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且无法修复、但尚未做处理意见者;

2、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虽久,但仍能使用,且不影响教学质量者;

3、仪器设备长期未用,性能不详者;

4、仪器设备购置后,因规格、型号或性能不适,责任未查清者;

5、仪器设备失踪后,原因责任未查明落实者。

凡属后两种情况,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仪器设备报废报批程序

1、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仪器设备回收报废申报表》一式三份,所在系部、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系部、处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报送业务设备科。

单价800元以下并且批量总价不超过1万元的设备或按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设备(如机动车辆),由业务设备科在《仪器设备回收报废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单价800元以上或单价小于800元但批量总价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设备,由业务设备科组织专家审议。

专家小组审议通过并签字后,《仪器设备回收报废申报表》上应由业务设备科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学校成立教学科研设备和一般设备两个报废设备专家鉴定小组,每组10~15人,一般情况下,每学年由分管副院长组织一次鉴定会,确定报废的设备。

3、业务设备科按照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规定填写表格和文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行文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批复后,设备方可报废。

(三)报废设备的处理

1、设备报废后,设备和《仪器设备回收报废申报表》一同交回业务设备科,业务设备科从微机数据库中对该记录进行清除并撤除其卡片。《仪器设备回收报废申报表》返给设备原使用单位一份,其余两份由业务设备科保存。

2、报废设备集中到业务设备科库房,除国家明文规定的设备(如机动车辆)要按照国家规定上交有关部门外,其他报废设备由业务设备科会同财务处一同处理。

3、报废仪器设备在处理前,对已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学院对有用部件进行拆卸,作为修理配件。

4、设备报废后,业务设备科要向学院财务处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固定资产减值。

(四)报废设备的捐赠

1、未报废的设备一律不许捐赠。

2、报废物品向外捐赠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危险品或有安全隐患物品严禁捐赠。

3、已报废的设备捐赠应按以下程序:

(1)要求捐赠的单位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2)经业务设备科同意后,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3)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业务设备科和受捐赠方经手人要在《贵阳中医学院物资设备调拨单》一式三份上签名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4)以上手续办完后,由业务设备科把设备交给受捐赠方。

4、有分管院领导签字的书面申请和《贵阳中医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由业务设备科存档备查。

第二条  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一)赔偿界定

1、对下列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至损的。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带至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2、对下列因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但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坏者的。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损坏的。

(3)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的。

(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二)赔偿处理

1、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一般按损坏部分修理费的50%赔偿;丢失者按实际价值赔偿。

2、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系(部)分管主任牵头组织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院有关部门(保卫处、业务设备科等)协同处理。处理决定报主管院长,有关的文字材料报业务设备科备案。

3、低值(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20%-100%的赔偿。通过系部分管主任批准执行,报业务设备科备案。

4、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可视情节及本人态度等按一定比例减少赔偿,并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5、丢失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的如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电脑、计算器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民用设备、工具,应按实价赔偿。

6、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任的,可根据责任大小和认错态度,分别予以适当批评、处分和承担赔偿责任。

7、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单位批准,可以延期偿还。

8、赔偿金额的偿还日期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院计财处负责收款。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院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应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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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中医药大学国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