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医药大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学校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向本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 租住公共租赁房严禁存在下列行为:
(1)正常离退休、离职及工作调动不按时交还公租房;
(2)转借、转租公租房;
(3)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经营活动;
(4)破坏承租公租房、改变房屋结构以及改动房屋设施设备;
(5)其他违反国家公租房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花溪校区教师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国资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工会、后勤集团等部门及教职工代表,具体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 “花溪校区教师公租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总体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分房办法
第六条 取得分房资格的教职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按序抽签选房。其中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含在校提升学历后返校工作的职工),走绿色通道,经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可办理选房。
第七条 在选房后未领取钥匙,经学校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同一批选房教职工之间可互换公租房。但已办理了接房手续,领取租住房屋钥匙后,教职工原则上不得调换公租房。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与学校签订《贵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公租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每月6.5元/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每月1.2元/平方米,最终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物业管理社会化改革后,物业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标准缴纳。
第十条 公共租赁房只能由在职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居住,不得转借、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从2022年1月1日起,在编职工(含双职工)家庭只可申请一套住房。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运营机构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承租人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改动房屋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学校公租房管理部门或委托运营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 承租人严禁在公租房及公共区域私搭乱建,影响公租房正常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离职及工作调动等情况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退还承租房,严禁以任何理由推迟或拒绝退还承租房。
第十六条 从2022年1月1日起,离退休职工自退休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交还公租房。在此之前已办理续租的离退休职工,房租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在承租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退房申请的,应提前一个月提交退房申请,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违反学校公租房管理规定的,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及时退还承租房,严禁以任何理由推迟或拒绝退还承租房。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在职教职工存在本办法规定的违反公租房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教职工正常离退休,如遇特殊原因,不按时退还租住房,办理退房手续的,从退休之日次月起,每月按原房租的5倍收取住房使用费;1年后仍未退房的,先协商,协商不成,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离职,不按时退还租住房,办理退房手续的,不予办理工作调动、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职教职工私自转租、转借公租房或在公租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全额扣发当年年终奖励绩效工资。对于拒绝交还公租房,属于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序列的,降一级聘用,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工勤技能普工岗位无法降级聘用的,8年内不得参加晋升聘用;属于管理岗位序列,有行政职务的,免除行政职务,无行政职务的管理岗位9级职员,6年内不得参加晋升聘用。
第二十三条 退房时应保证公租房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完好。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自行修缮或交纳相应修缮费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改动设施设备位置的应当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物业管理活动参照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的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因使用公租房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租赁合同》与本办法冲突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