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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3-06 浏览次数:

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基本条件

1.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正常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信用良好(逾期记录达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6.用房地产抵押的,须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的条件。

7.首付款比例符合省房资中心规定。

职工家庭未办理过住房贷款或办理过一次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比例为20%;职工家庭未办理过商业性住房贷款,第一次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认定为二套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需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满十二个月以上,首付比例提高为40%,利率上浮10%;职工家庭累计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三套或以上住房贷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8.省房资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按法规要求)。

注:(一)贷款申请时限

购房行为在6个月之内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

1.期房以《不动产预告登记证》签约时间为起点计算。

2.现房、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起点计算。

(二)贷款额度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按照职工夫妻月缴存工资基数、还款能力以及缴存余额和借款年限予以确定,可贷款最高额度单职工为50万、双职工为60万元。

其计算公式如下:

职工可贷款额度=贷款职工(夫妻)月缴存工资基数×12×还贷能力系数(30%×贷款年限+职工(夫妻)缴存余额×5倍。

(三)贷款年限

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职工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四)住房贷款认定

借款人夫妻、共有人夫妻个人征信贷款记录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作为认定标准

二、必需资料

1.借款人(配偶、共用人)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

3.《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4.借款人配偶(共有人)为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需由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未贷款证明》或《异地贷款公积金缴存证明》并盖章,配偶共有人还需提供缴存明细。

5.首付款收据原件。

6.主借款人银行借记卡。

三、其他资料(以下根据房屋实际情况选项提供)

(一)期房(申请人向房开公司索取)

1.《商品房买卖合同》(须附加盖有房开公司公章的红线户型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商品房预售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

3.《不动产预告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房开公司开户银行帐号(须加盖房开公司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现房(申请人向房开公司索取)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须附加盖有房开公章的红线户型图)、《不动产权证》、完税(契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现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加盖房开公司公章)。

3.《现房销售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房开公司开户银行帐号(加盖房开公司公章)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二手房

1.《存量房买卖合同》、《贵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已过户《不动产权证》、完税(契税)证明、《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注: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土地使用年限,如房龄超过25年不能申请贷款。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预签合同(受托银行)审批(省房资中心)抵押(不动产登记中心)放款(省房资中心)

五、受托银行办理网点

(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中心

地址:贵阳市瑞金中路69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点(紫林庵冰城雪缘旁)

电话:85251123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华路支行

地址:贵阳市陕西路8号工行四楼个贷中心

电话:8678665086783812

(三)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地址:贵阳市瑞金南路347号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

电话:85552246

(四)中国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289号中国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电话:86860025

(五)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分行

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80号(云岩广场旁)

电话:86816774

(六)交通银行个贷直营中心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B区金融城东三塔交通银行2

电话:8816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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