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医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工作,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竞价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教办财发【2016】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采【2019】1号)》等条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纳入学校管理的资金进行的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学校及其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图书、用具、燃料、仪器设备、家具、大宗物资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与之有关的设施设备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服务类采购对象(如课程制作、物业管理等)。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相互制约、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采购管理运行体系。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规定的要求做到采管分离、采用分离、采验分离。
第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参照附件9:《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21版》),且预算金额未超过省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规定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实行政府分散采购。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全面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完善采购审批流程,杜绝无计划采购、超预算采购等各种违规采购的行为。采购项目在申请采购前须落实经费来源,需组织论证的应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预先组织专家完成论证程序及相关材料准备,需向上级部门报批的采购项目应当预先完成报批手续。
第七条 学校项目采购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采购计划提报、采购预算申报及审批、采购执行、合同签订与履行、组织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
第八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的采购参照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类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其成员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管理处的负责人组成。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领导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
(二)研究、审定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审核重大、紧急、特殊项目采购方案。
(四)审核适用绿色通道采购的项目及其采购方式。
(五)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与采购工作;协助或指导各部门完成自行采购项目工作。采购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支持职能部门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审核项目采购申请,完善采购方案,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报备制度。
(三)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使用部门自行采购工作。根据项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投标人及其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四)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审核项目资料,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办法;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或发出投标邀请。
(五)负责审核或备案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处理采购工作的有关咨询、质疑和投诉,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负责采购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采购管理系统建设、信息公开、信息统计。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与管理。
(八)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是项目采购的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在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内容,提交采购需求。
(三)参与采购文件内容的编制,负责确定并提供所需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包括商务资信要求和技术需求。
(四)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释疑。参与决定项目中标结果。
(五)参与采购合同的洽谈、拟订、会审、签约、履行和验收。
(六)负责本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各经费主管部门负责所辖经费范围内采购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部门可自行采购的项目按《贵州中医药大学自行采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若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贵州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进行。具体适用情形按照法规规定执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任何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是指金额在5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通过“贵州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发起竞价,供应商报价后,由电子卖场自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八)直接采购,是指采购金额较低,市场价格差异较小,采购需求不频繁,直接从市场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根据预算金额和类型划分如下:
(一)工程项目类(新建、修缮、改建、扩建):工程投资额度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投资额度在400万元以下、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招标;投资额度在60万元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招标;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直接采购的方式招标,原则上最低价中标。
(二)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预算额度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招标;预算额度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招标;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直接采购方式招标,原则上最低价中标。
(三)工程类项目预算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类项目预算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有充分依据并按规定进行单一来源论证及公示,报学校招投标与采购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在上述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确需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使用部门需提交申请报告(含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其他佐证材料等),经学校招投标与采购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四)校内组织招标的项目,若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原则上应重新组织招标,仍不足三家的,报学校招投标与采购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根据会议决议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信息应当通过相应的、公开的信息发布平台予以公告,其相关信息的发布渠道规定如下:
(一)属于限额以上政府采购的项目,其信息公告应当由招标代理公司通过贵州省政府采购网或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相关专业性行业网站予以发布。
(二)属于学校组织采购的项目,其信息应当通过学校对外公开网站予以发布。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审批程序
(一)采购申请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人员填写《贵州中医药大学采购申请单》,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所属经费主管部门(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研究所)审批,以下情况还需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供相关资料:
1. 单台(件/套)设备、单套软件及单项服务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须提交相关材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做校内可行性论证。
2.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须填写《贵州中医药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或预算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批;预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及预算超过60万元(含6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单一来源论证,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根据采购项目经费所属,由经费审批人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批,金额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年度预算内项目除外);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金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须经学校党委会审批。超预算、无预算的紧急、突发采购,需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超过30万元的项目还需提交党委会审议。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合理性与经费预算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方可按规定启动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可以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活动按照《贵州中医药大学部门自行采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按以下程序执行采购:
(一)受理采购项目申请。
(二)审核采购内容并按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三)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走完审批流程。
(四)根据财政制度的规定依程序组织各类招标采购。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六)与项目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合同履行的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如需编制拦标价或预算控制价,有定额或有编制依据的项目(如工程类)由审计部门依照规定编制,并负责控制价的保密工作;无定额或无编制依据且确需编制预算控制价的,由审计处参照市场行情询价后确定预算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 评标小组由3人及以上的奇数人员组成,评标专家库专家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业主代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 每个项目的招标内容、预算价格、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按规定推迟相应的开标时间,评标过程中严禁更改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采购后,短时间内又出现低于该项目采购金额10%的相同采购需求,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可与原中标方协商,按不高于原采购价的方式补充采购。
第二十六条 对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招标的重大基建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和相关校领导共同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购评审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其他法律允许的评审方法,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视频等资料一并整理归档,也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并归档。
第五章 采购进口货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支持采购本国货物,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进口产品,需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
第三十条 学校享受进口货物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免税申请。
第三十一条 凡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使用部门申报的进口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规格型号、系统配置、技术指标、功能用途、存放地点等所有资料均应真实无误。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私自或与供应商、外贸公司合作违法夹带没有申报入关的货物。
第六章 科研经费采购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指科研采购,是指使用科研经费或者各类专项经费购买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及配件、试剂耗材、软件产品、实验服务及专著出版等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为推进学校科研工作“放管服”改革,落实科研人员主体责任,更好地服务于科研,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优先采购的原则,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并按国家及贵州省相关文件精神简化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第三十四条 各类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属于科研项目合同中设备费栏目内列出的科研仪器设备,报送采购申请时无需所在二级单位及科研处审批,但所购仪器设备发生变更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急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报请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优先进行采购。
第三十七条 预算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学校在组织完成进口产品论证工作后,报省财政厅备案,不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工作底稿和论证专家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无需等待审批即可招标;同一预算年度内已经备案过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再次备案时无需进行专家论证。
第三十八条 特殊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在进口产品论证时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自行选定参与论证的专家。
第三十九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不进行采购需求公示和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公示。
第四十条 科研仪器设备为独家生产或代理的仪器设备,可按相关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以便满足项目要求。
第四十一条 在评审过程中可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但选定的评审专家不得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第四十二条 耗材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一般采用市场询价方式,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确定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对采购负责。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的,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四十三条 科研经费购买图书出版、专利申报、第三方审计、测试化验加工等服务,按照“谁申购、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负责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的直接责任。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该类采购,由项目负责人报所在院部及科研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填写《科研项目经费采购服务承诺书》后,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与提供服务的单位洽谈,完成采购;预算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经科研处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商务谈判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自行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同订立与合同履行
第四十四条 采购活动原则上都应当签订书面的采购合同。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采购合同的洽谈和拟订,合同金额200万及以上的项目抄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签定。采购项目签订合同统一盖学校合同章及法人印章,合同章的申请按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
第四十六条 采购合同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标结果制订,并在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签订生效。
第四十七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依照排名顺序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招标。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
第四十八条 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应与中标(成交)金额一致,严格控制中标(成交)后合同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需要变更有关条款的,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并须书面予以确认。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中,使用部门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且补充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校长办公会同意,3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党委会审议。
第八章 组织验收与资金支付
第五十条 采购验收在货物到达学校指定地点或供应商完成服务提出验收的一周内进行。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采购经办人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1. 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3人及以上人员进行验收;
2. 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实施验收;
3. 供应商应参与验收活动,但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4. 涉及消防安全、师生生命安全的特种设备等还应有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与验收。
5. 技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当由至少一名校外专家参与,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总人数的1/3。对此类设备验收,验收小组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提前阅读各类技术资料,做好有关人员培训工作,准备好试验题目、检测仪器、试样样品等,设备使用部门事先做好场地、环境及水、电、气、专用工具等条件准备工作。
(二)工程类项目
工程类项目的验收分别按照学校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验收具体程序如下:
(一)核对包装件数和检查包装完整情况。开箱后,凭装箱单清点箱内物品数量,凭合同清点核对规格、型号、数量、随机文件(合格证,说明书)、家具的材质及其它具体要求。
(二)对实物表面进行外观检查,是否有粗制滥造、表面损伤,发现问题做出详细记录,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与供应商联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仪器设备由供应商、使用部门进行开关机操作,做2个以上实验,或连续运行1个小时以上,验收大型精密仪器时验收人员需在《贵州中医药大学采购验收单》中详细记录仪器设备工作情况。
(四)以零配件形式购置组装为整机的仪器设备按整机设备验收。
第五十二条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如实填报《贵州中医药大学采购验收单》《贵州中医药大学工程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验收单》应明确:参加项目验收的人员名单、测试记录和验收结论。《验收单》需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确认(加盖使用部门公章)。
第五十三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合理化处理方案,负责与供应商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小组,由验收小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重新组织验收活动。对于整改内容较多、整改时间较长的,应当书面下发验收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整改项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等,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确认。一式三份,供应商一份、使用部门一份、验收职能部门保留一份并进行归档。
第五十四条 验收过程中如存在货不对版、型号、规格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当拒收。
第五十五条 验收完毕后,达到固定资产(含无形资产)入库条件的,使用部门应及时持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等资料办理资产入库,资产的入库按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无需办理入库或已经办理完毕入库后,根据财务报销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第五十七条 采购业务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收货和付款流程,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项目对供应商的供货不得无故拖延或拒收,已经完成验收手续的采购应当及时资产入账、支付。
第九章 内部控制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自觉接受学校纪委、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以及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学校采购过程和结果,并有权就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和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使用部门将同一年度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进行拆分,多次申请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招标限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六十二条 参加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采购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客观、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对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做好采购活动信息公开工作,采购计划、立项、采购、验收、采购进度、采购合同等内容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在校内或校外公开,保证校内相关部门、教职工及采购代理商、潜在供应商能够方便、迅速、公平地获取采购项目的信息,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努力推进阳光采购。
第六十四条 供应商就采购活动事项依法提出的质询,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采购相关规定受理和处理。供应商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就采购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举报,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处理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对于学校不可预见、情况紧急而不能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项目采购,将由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视情况向学校行政或党委报告,经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公司、基金会、研究院、工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可自行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涉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不适用本办法,其采购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若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相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采购流程图》
附件2:《贵州中医药大学采购申请单》
附件3:《贵州中医药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
附件4:《贵州中医药大学采购验收申请表》
附件5:《贵州中医药大学工程验收申请表》
附件6:《贵州中医药大学采购验收单》
附件7:《贵州中医药大学工程验收单》
附件8:《科研项目经费采购服务承诺书》
附件9:《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