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为资产处置公示主体。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以产权所有单位为主,使用单位配合。
应进行处置公示的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上类别的国有资产除了在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划转外,其他情形的处置都应纳入公示范围,具体为:
(一)不论价值多少的房屋、土地、汽车以及单件价值(原值,下同)在5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件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的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
(二)批量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
(四)对单件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或者批量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有账无物核销;
资产处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基本信息、资产现状、处置依据、处置原因、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公示期限、反馈意见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资产核销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核销资产基本情况、核销金额、核销原因、核销依据、后续管理情况、公示期限、反馈意见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向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之前,应在本单位办公区公示栏及官方网站公示拟处置资产情况;没有网站的单位需在本单位及主管部门办公区公示栏公示;
(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公示期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信息;
(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收集到的反馈问题及时传递到本单位有关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及时进行核实;
(四)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结合公示情况,会同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和纪检部门出具《XX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公示意见函》,明确公示反馈的意见及核实处理情况、公示结论;
(五)资产处置公示期出现对处置事项有明显异议的,单位应结合公示反馈情况进一步优化资产处置方案;已公示的资产处置事项变更了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等关键信息的,需要重新公示。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时,应将处置公告文件、网页截图打印件及本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意见函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二)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发现公示情况有可能对资产处置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督促单位进一步寻求更为合理的处置方案。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活动,不得限制或排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处置公示提出异议。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公示档案管理,有关资产处置公示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记录真实、留存完整。
(五)采用公开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示。处置和核销特殊性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