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页  国资处简介  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工作职责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服务指南  下载专区 
快速通道:
 
2011高校招生广告
最新信息
· 国资处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召开线上支...
· 国有资产管理处党支部开展参观红色...
· 国资处党支部集中学习《宗教事务条例》
· 国资处党支部学习贵州省第十三次党...
· 国资处党支部集体学习《中国共产党...
· 国资处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中国共产...
· 国资处党支部2021年度组织生活会简...
· 国资处党支部学习《关于支持贵州在...
 
当前位置: 首页>>通知公告>>正文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2017-04-05 14:25 茅洪波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会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有效防控资金风险,现对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采用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申请商业贷款购房的职工,购房行为在1年内的(购房行为的时间计算起点:新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上的签约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可凭相关资料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仅限在省直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

2、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凡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一律不得申请使用。

3、进一步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凡异地购房的职工,需对提取人所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完毕,对租房的职工,需对提取人所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完毕。

4、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优先用于公积金的还款,不可用于冲抵购房首付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关于房屋套数及首付款的认定:

1大力支持刚性住房贷款需求,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未申请过住房贷款的,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

   2、执行“认贷不认房”的原则,以夫妻双方个人征信贷款记录及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作为职工首套房(或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凡已申请过一次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包括商住两用房】商业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首套房贷款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结清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过2次以上(含)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包括商住两用房】商业贷款)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仍不低于40%。

(二)贷款条件的补充规定:

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应具备现行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应遵循如下规定:

1、凡是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本人及配偶(仅限于省直单位缴存职工)公积金帐户余额不可提取用于冲抵首付款,否则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2、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仅限于省直单位缴存职工)公积金帐户1年内未发生过购房支取。

3、申请时限的规定:购房行为在6个月之内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

(1)、新购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上》的签约时间为起点计算。

(2)、二手房以产权证登记时间为起点计算。

  (三)、贷款额度的计算:可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贷款额计算具体为:

   1、以借款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作为贷款额度测算依据的: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30×可贷款年限

  2、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作为贷款额度测算依据的: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15×可贷款年限1+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15×可贷款年限2

(四)、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对不良信用的贷款规定:凡逾期达到“连三累六”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公积金贷款。

    三、本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如与原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9日  

关闭窗口

 

 贵州中医药大学国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