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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医药大学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2020-11-18 1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的归口主要管理部门;各学院(中心、所)主要党政负责人负责实验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各实验室负责人根据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实验所需的设备。

第二章 设备环境安全

第四条 实验室是实验仪器设备安置、运行和使用的重要场所,环境条件必须满足实验仪器设备安全运行要求;实验室门口须张贴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实验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排列有序,严禁在实验室内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仪器设备清洁卫生,严禁在实验室过道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设施配备完好。

第七条 实验室须集中存放备用钥匙,由专人妥善保管;严禁私配、转借钥匙;严禁实验室无人监管而门开启现象。

第三章 设备用水、用电安全

第八条 实验室应注意用水安全,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管路完好情况,定期检查实验室冷却冷凝系统装置的橡胶管接口情况,严禁无人监管而水源开启现象。

第九条 实验室内须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开关;实验室电路容量、插座须满足仪器设备的功率需求,大功率仪器设备须单独拉线配备专用插座,仪器设备确保接地、接零良好,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第十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器和电水壶等一切加热设备,实验室内高电压、大电流等危险区域须设立警示标识,严禁擅自进入。实验室空调、计算机、电加热设备严禁在无人监管下开机过夜。

第四章 设备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并悬挂张贴在合适位置,定期维护保养实验仪器设备,建立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实验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通知实验仪器设备负责人联系专业人员维修,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处理。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使用、维护维修记录,严禁私自拆卸、改装、移动、调换、出借;特种实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禁无证操作;便携式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严格交接,认真记录。

第十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关注水、电和天气的信息,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相关防护措施,防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

第五章 设备防护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实验仪器设备安全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防护用品;严禁在非实验区穿戴防护用品,严禁穿凉鞋、拖鞋、高跟鞋,披散头发,佩戴长项链进入实验室。

第十六条 具有潜在危险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张贴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和应急处置措施,完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运行过程中严禁操作人员脱岗,且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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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中医药大学国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