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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尸骸处置管理办法
2020-11-18 11:15  

为了防止实验动物尸骸污染学校环境、人身健康事故等生物安全的发生,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研和教学的需要,确保我校师生人身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规范和加强实验动物尸骸的管理,特制定此管理制度。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的部门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该制度进行管理。

实验动物尸骸是指在实验动物饲养和实验过程中处死取标本或者自然死亡以及患病等原因导致死亡的实验动物尸体及残骸。

第一条  实验动物尸骸及废弃垫料的处理必须与政府批准具有一定资质的处置机构签定协议,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和安全性。

第二条  学校各级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管理责任部门做好所在部门在实验动物生产、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动物尸骸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贵阳中医学院内生产、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动物尸骸,由实验动物研究所统一处置。

第四条  实验动物尸体及残骸除了实验研究目的以外不能截留用于其它用途,也不能和普通垃圾一起随意丢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各实验室、课题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尸骸的回收、登记工作,该负责人应经常性检查本部门实验动物安全管理情况,一旦发生动物尸骸污染事件应启动生物安全应急预案。

第六条 动物尸骸必须采用专用塑料垃圾袋打结密封,保存于冰柜中,并须做好尸骸移交的记录工作,填写所存放尸骸的动物种类、数量、重量等相关信息,签名确认。处理动物尸骸时,应注意个人防护,不能裸手接触实验动物。

第七条  尸骸专用冰柜中只能存放动物尸骸,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动物尸骸必须装入塑料袋进行密封,不得有液体物质流出。

第八条  冰柜里的动物尸骸存量达到冰柜容量的2/3时,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与贵阳市特种垃圾厂对接的相关事宜,按照规定将动物尸骸交给前来接受的特种垃圾厂工作人员,做好交接记录(处理日期和重量等),填写有关表格,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  有害生物污染的实验动物尸骸,必须向该设施主管说明,对做过感染实验以及被药品、生物制剂、病原生物等污染的实验动物尸骸,必须由实验单位进行高压灭菌后,在塑料袋外标注感染实验类型及已采取的消毒方法,方可按照常规处理方法处置。

第十条  如未按规定存放动物尸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予以警告,追究所在部门生物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动物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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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中医药大学国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