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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督查管理办法
2020-11-18 11: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和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有效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安全稳定的进行,根据国家、贵州省主管部门和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督查组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督查组工作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督查组要定期、不定期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做好相应记录,并及时公布评分结果;每学期对督查情况进行总结,由督查组组长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汇报。检查记录(工作安排、检查表、照片等)、工作总结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存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聘任

第四条 督查组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构,由各学院(中心、所)科研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名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提供,并经学校党委会审核批准,由学校聘任,颁发聘书。

第五条 督查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2年。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第六条 督查员聘任条件:

(一) 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安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安全环保素养,熟悉各单位情况。

(二)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处理问题的经验,语言及书面表达能力良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三)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年龄原则上55周岁以下。

第三章 督查工作职责

第七条 督查组主要负责检查各实验室环境与管理是否达标,安全设施与实验室水电、消防安全是否存在漏洞,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等方面工作是否规范,实验废弃物是否按要求回收、存放、处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记录以及实验记录是否健全,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合格,实验室内务整理、清洁卫生是否达标等。

第八条 督查组根据督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各项实验室安全问题汇总,每学期至少召开1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座谈会,收集各类信息,为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提出建议。督查组每季度1次,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反馈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讨论拟解决方案。

第九条 在不影响正常实验室工作秩序的条件下,督查组成员可以到任何学院(中心、所)实验室开展有效方式检查工作;对任何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人或事,有权批评、教育和制止。

第十条 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被督查实验室出具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实验室在整改完成后,将资交督查组并提出验收申请;督查组完成验收工作后,如实填写验收意见并交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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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中医药大学国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