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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0-11-19 10:19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贵州省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相关实验室管理法规与制度,结合我校实验室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以“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以“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为原则,实行学校、学院(中心、所)、实验室三级管理,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涉及教学、科研的实验室,凡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师生要主动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熟悉各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自觉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

  第三条  本办法为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总纲。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中心、所)组成,下设办公室于科研处,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贵州省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2.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及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指导各学院(中心、所)实验室各项具体制度的建立,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基础设施、防护措施、科研设备、实验试剂、运行秩序及实验废弃物处理等安全事项;

4.负责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与上报。

第五条  科研处和教务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同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并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按照国家、贵州省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全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校级层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指导各学院(中心、所)做好各实验室具体制度的建设,督查和协调各实验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协助做好各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工作。

保卫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实验室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消防器材的更新工作;同时,协助做好各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工作。

后勤集团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整改、废弃物处理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协助做好各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实验室仪器安全监督与管理,对特殊化学试剂和物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管。

实验动物研究所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实验动物的安全处理。

其他职能部门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所)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部门,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的各项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的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主要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开展检查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用房管理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主要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定期做好卫生和安全检查工作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本实验室内部的内务工作,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卫生,严格遵守并落实实验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有关规定及学校的相关要求,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在科研教学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后勤集团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禁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对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选择科学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1.实验室应认真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对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校验工作;2.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条件,保证水、电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雷电、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3.贵重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卸与改装,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拆除其安全装置,有特殊情况确需改装时,书面请示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报请国有资产处备案;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设施、水电以及消防安全管理: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根据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和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实验室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2.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认真落实值班制度,杜绝无人情况下水电常开现象。

第十五条 信息安全:1.科研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单位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2.科研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性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3.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四章 实验室安检工作及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中心、所)、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科研处、教务处和保卫处。

第十七条 科研处和教务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报告保卫处、科研处和教务处等职级部门。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责。

第十九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职能机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对未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的,应限期整改;对实验室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追究责任人责任,并取消该学院(中心、所)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教务处和保卫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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