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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0-11-19 10:19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文件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化学危险品管理实行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原则,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实验等活动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中心、所)、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同时协同科研处、教务处和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学院(中心、所)主要党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并及时修订相关管理办法,对学校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和管理。

学院(中心、所)要根据本单位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请购者和使用人对所请购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申购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化学危险品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供货商直接送货,免去中间存放环节,减少事故的发生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化学危险品。剧毒药品、麻醉药品的采购,必须报校保卫处批准备案,经分管校长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属地政府规定到指定的地点采购。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所)主要党政负责人负责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预算,认真测算核定危险化学品用量,防止积压造成安全隐患。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严禁私自储存剧毒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其它化学危险品储存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教学和科研用量。

第九条  各化学危险品储存、使用单位须有专门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人员、有安全的存放地点、有操作技术规则和事故防范措施、有发生安全事故时人员保护方案。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须严格落实两人保管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保管人员调动,必须做好交接工作,部门领导签字认可,并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储存、使用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隔离操作等安全技术设施。

第十二条 剧毒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实行“用多少、买多少、零余留”的限制措施。使用时做好使用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及数量单位,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使用过程中被盗、丢失、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国有资产处、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特别注意保护好商品标签,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废弃物的处理,按《贵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制订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所在单位须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并报告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发现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须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必要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第五章 检查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自查工作;接受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教务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并切实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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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中医药大学国资处